一、 救助原则:
实行属地管理原则,要求被救助者一般应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慈善总会或民政局提出申请。如属本会捐赠人指定的需要救助对象,也可直接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。
二、救助对象:
1、本市范围内孤、老、弱、残需要救助者。
2、本市范围内因家庭困难子女无法就学者。
3、本市范围内遭遇天灾、人祸和伤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者。
4、市内其他需要特殊救助者。
5、由捐赠者意愿定向救助者。
三、救助程序
1、提出申请
需要救助时,申请救助者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委会、乡(镇)、街道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。
2、填写表格
申请救助者可向当地村(居)委会、乡(镇)、街道或单位领取《漳州市慈善总会救助对象审批表》(也可从本会下载中心进行下载)进行填写。经户籍所在地村(居)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,乡、镇(街道)核实,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总会签署意见,报本会审批。
3、提供材料
(1)《漳州市慈善总会救助对象审批表》一式两份。
(2)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。
(3)其他证明材料。如:申请助学,需提供入学通知书;申请助医,需提供医保或民政部门证明;未参保对象要提供有关文字证明材料,由慈善机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。
四、实施救助
经本会对申请救助者的身份、条件及有关材料证件核实后,根据本会救助能力,研究确定资助资金及名额,并实施救助。